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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仁市人民政府
关于禁止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

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精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自2020年10月1日起,在怀仁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(省外途经合法车辆除外)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。
二、因重大节日、重要活动等原因,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,经市政府同意,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,在指定的时间、地点,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,公安机关进行监督。
三、2020年10月1日前,原发证部门对已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、经营(批发、零售)、运输等行政许可证照依法进行处置,相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,并做好宣传、解释工作。
四、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、无缝对接、全面覆盖”的原则,各相关单位、乡镇要根据《怀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工作的实施方案》职责分工,履职尽责,恪尽职守,落实禁燃禁放措施,做好源头管控和监督检查工作,形成禁燃禁放的强大合力。
五、宾馆、饭店和提供婚丧嫁娶服务的场地,要严格执行《通告》规定,并向消费者告知禁燃禁放的要求,劝阻违法行为;经劝阻无效的,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。
六、对违反本通告的燃放行为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对在相关部门制止燃放违法行为过程中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妨碍社会管理的,由公安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对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和旺火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由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、城市管理、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构成犯罪的,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车站、公交、寄递物流等从业单位要严格检查携带、托运、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,如有发现,移交公安部门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没收非法烟花爆竹,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九、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十、对储存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储存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十一、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十二、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;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十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行为,均有权劝阻,并向公安、住建、生态环境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、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。举报经查证属实的,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。
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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