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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发布于:2019-01-05 17:58:45 来源:怀仁圈子信息网 热度:  【】【】【】 评论 【投稿爆料】
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,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,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市政府决定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区域
(一)怀仁市城市建成区,东至仁和路(高速路口以西),南至怀义街(五中以北),西至仁泰路(原通泰路以东),北至怀玉街(壬山大桥以南)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上述区域内不得销售(储存)烟花爆竹。
(二)除市区禁止燃放区域外,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1.机关办公场所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、敬老院、文物保护单位;
2.汽车站、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3.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宾馆、饭店、公园、名胜古迹、旅游点等人员密集场所;
4.山区、林区等重点防火区,水库、水系管理区;
5.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单位,电力设施、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。
(三)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,全市所有区域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二、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。安监、环保、工商质监、交通、住建、民政、供销、宣传、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。各乡镇、社区、居委会、小区物业是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责任主体,要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,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,对不听制止的,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三、安监部门不再核发《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》。
四、遇有重大公共庆典、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。获得许可的,由怀仁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方可实施。
五、各级党政机关,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,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,如有违反,按程序严格予以追究。
六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,并主动劝阻、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积极举报非法制贩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。举报电话:110(市公安局)。
 七、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 怀仁市人民政府
2019年1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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